陕西:临时资质延期及重新核定有关事项
时间:2024-10-11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部、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一)企业取得由省厅核发的临时资质证书的,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在其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期。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期的,逾期自动作废。企业申请临时资质延期时,应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
(二)企业现有资质证书申请延期的,应在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暨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登记相应资质要求的所有企业主要人员。临时资质与非临时资质可同时申请延期,也可分别申请延期;且临时资质项或非临时资质项均须一次性申请延期。企业申请临时资质延期时,应将其换证后资质项相应的原三级资质完成注销后再行申请延期。
(三)企业仅有临时资质并申请延期的,经核准,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同时有临时资质和非临时资质并申请延期的,经核准,颁发资质证书有效期以非临时证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准。临时资质申请延期时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延期的,所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根据住建部门有关要求,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时暂不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和注册化工工程师,可以用相应专业的中级以职称人员代替。
(四)临时资质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延期时,应单独上报,并按照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二、建设工程企业重新核定
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以及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重新核定企业资质。原企业、新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其企业净资产、人员等内容应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若新企业无资质的,人员等内容应符合拟承继资质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吸收合并时,需将被吸收企业的注册人员变更到吸收企业。被吸收企业在申报时未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吸收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业绩,企业应当按要求填写资质申请表中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并承诺真实。核定不合格的企业不予核准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期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文件精神,做好省厅换领核发的有效期为一年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资质”)延期和省厅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重新核定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临时 资质延期
(一)企业取得由省厅核发的临时资质证书的,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在其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期。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期的,逾期自动作废。企业申请临时资质延期时,应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
(二)企业现有资质证书申请延期的,应在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暨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登记相应资质要求的所有企业主要人员。临时资质与非临时资质可同时申请延期,也可分别申请延期;且临时资质项或非临时资质项均须一次性申请延期。企业申请临时资质延期时,应将其换证后资质项相应的原三级资质完成注销后再行申请延期。
(三)企业仅有临时资质并申请延期的,经核准,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同时有临时资质和非临时资质并申请延期的,经核准,颁发资质证书有效期以非临时证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准。临时资质申请延期时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延期的,所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根据住建部门有关要求,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时暂不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和注册化工工程师,可以用相应专业的中级以职称人员代替。
(四)临时资质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延期时,应单独上报,并按照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二、建设工程企业重新核定
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以及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重新核定企业资质。原企业、新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其企业净资产、人员等内容应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若新企业无资质的,人员等内容应符合拟承继资质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吸收合并时,需将被吸收企业的注册人员变更到吸收企业。被吸收企业在申报时未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吸收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业绩,企业应当按要求填写资质申请表中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并承诺真实。核定不合格的企业不予核准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8日